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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职工基本医疗报销基金支付比例、 扩充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及提高单病种限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14昌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报销基金支付比例、 扩充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及提高单病种限额的通知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标准要求也随之大幅提升,为使医保基金更合理有效的使用在参保人员治病就医上,昌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报销基金支付比例、扩充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及提高单病种限额,具体调整办法如下(2010年7月1日执行):
一、将门诊特殊慢性病甲类药品及诊疗项目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至90%,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至75%;将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总体提高8%,具体为在职职工计算方法为:起付标准(县级以上700元)至3000元自付标准为16%,3000元至5000元自付标准为12%;5000元至1万元自付标准为10%;一万元至两万元自付标准为8%;两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自付标准为5%。退休人员自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每个费用段低3个百分点,转院治疗、异地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参保人员自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进段自付标准由原来的15%下调至10%,基本医疗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额为3.5万元。
二、扩充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及提高单病种限额
扩充我县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在原有基础上在增加心脏病(Ⅱ度以上心衰或心功能Ⅲ级以上者和心脏支架术后应用波利维预防再次狭窄治疗者)、血液病极特殊病种。决定挺高单病种限额标准,如下:糖尿病最高支付由原来的3000元提高至3500元,肝硬化最高限额由原来的3400元提高至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