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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11-09-14

一、门诊管理
1、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IC卡,只限本人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对医疗保险IC卡进行人、卡
核对;因特殊情况,由他人代购的,要对代购人有效身份证进行查验,并做好登记。
2、个人医保IC卡可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3、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由“住院统筹”拓展到“门诊统筹”,实现医疗保障由“保住院、保大病”向“保门诊、保健康”方向拓展。取得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选择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或门诊统筹医疗待遇,但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门诊统
筹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
4、年度内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不予结算。
5、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直接划卡结算,从2011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全部实现联网结算。对联网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凭门诊收费收据、明细清单、身份证和医保卡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联系电话:3262817
二、住院管理
1、实行参保人员住院登记管理制度,必须经首诊医生诊断并填写住院通知书后方可住院。科室经治医生要核实患者身份,定点医疗机构必须
对参保患者医疗保险IC卡进行读卡核对,核对无误后收取IC卡,并由专人妥善保管,出院结算完毕,还给参保患者。
2、原则上出院不予带药,如需带药,应按规定带与病情有关的药品。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15天量
。出院带注射剂、与病情无关的药品、超量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